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牲畜;
(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三)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
(四)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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