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态破坏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生态整治修复义务;拒不承担的,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代履行,整治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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