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态破坏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生态整治修复义务;拒不承担的,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代履行,整治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态破坏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生态整治修复义务;拒不承担的,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代履行,整治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