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长岛试验区实施海洋生态保护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的,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政府规章有关规定的,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