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改变、破坏山体、自然岸线、滨海湿地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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