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晒场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