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挖球石,开采海砂、海泥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海底自然环境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