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贩卖鸟类、蛇类等野生动物,损毁鸟巢或者采拾、买卖鸟蛋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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