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没收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