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非专用食物投喂海鸟、海豹等野生动物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