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未在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指定地点统一处置各种油类、油类混合物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洗舱水、压载水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或者海事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排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