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或者在海上停泊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或者海事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