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放养牛、羊等牲畜,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或者从事其他污染环境行为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