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