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开设不符合长岛试验区规划的参观、旅游、建设等项目的;
(二)未加强破损和裸露山体生态治理,恢复和保护海岛原有地形地貌的;
(三)未组织开展受损海岸线的整治修复,加强海岛球石资源管理,保护海岸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
(四)未完善垃圾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等基础设施,实现垃圾分类处置和无害化处理的;
(五)未统筹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的;
(六)未依法查处破坏海洋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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