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长岛试验区内无居民海岛、特殊用途海岛和划定为自然保护地的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长岛试验区内军事设施和助航导航、气象观测等公共设施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