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烧纸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