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烧纸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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