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执法工作,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并可以采用卫星遥感、航空巡查、船舶巡航等方式调查取证,加强信息数据的采集运用,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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