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培育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创新绿色金融工具,推动生态产品资本化运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长岛试验区生态友好型产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