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协商机制,支持引导海洋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通过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使用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筹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海洋生态保护与开发项目,并按照约定享受投资开发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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