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和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筹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二)旅游门票收入中的生态保护补偿部分;
(三)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的生态保护补偿部分;
(四)资源使用费中的生态保护补偿部分;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二)旅游门票收入中的生态保护补偿部分;
(三)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的生态保护补偿部分;
(四)资源使用费中的生态保护补偿部分;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