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长岛试验区生态保护的需要,加大在土地、海域、风景名胜等资源使用费中用于长岛试验区生态补偿的比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