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纳入长岛试验区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长岛海洋生态修复、培育、污染防治、生态移民和近海养殖业户退出补偿、既有建设项目关停或者迁出补偿。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