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税港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先行先试、体制创新、统一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
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把保税港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环境优化、竞争力强的经济开放示范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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