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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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建设和发展,发挥保税港区功能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提高全省经...
第二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的管理、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的、具有国际自由贸易区性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开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分...
第四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税港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先行先试、体制创新、统一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
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第五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税港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保税港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享受国...
第六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保税港区的管理工作。
保税港区...
第七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保税港区总体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二)制定保税港区经济发...
第八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保税港区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第九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经批准的保税港区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税港区内...
第十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根据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许可权:
(一)外商投资项...
第十一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保税港区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二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二条 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税港区投资、设立企业,应当符合保税港区产业发展目录和布局要求。
第十三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三条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企业,应当依法到驻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驻区的税务...
第十四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四条 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税港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购置房产,并可对其取得的土地...
第十五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五条 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最低...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十六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十六条 保税港区实行口岸联合监管协调制度。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税务、外汇管理等...
第十七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十七条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
第十八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十八条 在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驻区的海关报送转让或者转移货物...
第十九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十九条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港区,应当经由驻区的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驻区的海关检查...
第二十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二十条 对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统一由驻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检验检疫和签证,并实施集中检验检疫、分批核销等便...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销售、转移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对进入保税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二十二条 保税港区内应当依法划定边检口岸限定区域,设置明显标识,由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对进出边检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二十三条 海事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船舶实施监管,对保税港区水域实施监控,为进出保税港区的船...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二十四条 保税港区建立联合查验中心,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联合查验。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六条 保税港区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七条 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免税;保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八条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九条 金融、保险机构经批准,可以在保税港区设立营业机构,从事金融、保险业务。
第三十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三十条 保税港区内企业的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三十一条 保税港区内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股票。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保税港区统一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保税...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对保税港区内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金融等...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在保税港区建立企业诚信监管体系,由保税港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诚信等级进行评定。
企业诚信等级评...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对保税港区行政管理事项和接受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依法集中行使行政...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文明执法,方便企业,接受监督,不...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省和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保税港区功能政策优势,建设保税港区功能配套园区,实现内外联动、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