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八条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