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七条 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免税;保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