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九条 金融、保险机构经批准,可以在保税港区设立营业机构,从事金融、保险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