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三十一条 保税港区内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股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