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三十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三十条 保税港区内企业的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