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六条 保税港区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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