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