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五章 税收与金融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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