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二十三条 海事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船舶实施监管,对保税港区水域实施监控,为进出保税港区的船舶提供优质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