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二十二条 保税港区内应当依法划定边检口岸限定区域,设置明显标识,由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对进出边检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