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二十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二十条 对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统一由驻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检验检疫和签证,并实施集中检验检疫、分批核销等便利措施。
对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按照一线检疫、二线检验原则,实行入区检疫、出区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外经保税港区中转出口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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