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销售、转移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入保税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可以实施电讯检疫或者码头检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