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十八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十八条 在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驻区的海关报送转让或者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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