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十六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四章 口岸监管 第十六条 保税港区实行口岸联合监管协调制度。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建立口岸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协调保税港区的口岸监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