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四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四条 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税港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购置房产,并可对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购置的房产,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