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三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三条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企业,应当依法到驻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驻区的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