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在保税港区建立企业诚信监管体系,由保税港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诚信等级进行评定。
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定结果应当在公共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结合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区内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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