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实现保税港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