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对保税港区行政管理事项和接受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