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文明执法,方便企业,接受监督,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协调驻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驻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向保税港区管委会报告。
保税港区以外的行政管理部门入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通过保税港区管委会作统一安排。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协调驻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驻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向保税港区管委会报告。
保税港区以外的行政管理部门入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通过保税港区管委会作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