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根据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许可权: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除新增建设用地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五)除填海以外的用海审批;
(六)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七)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防、地震、气象、房管等事项的审批。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按规定向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保税港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除新增建设用地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五)除填海以外的用海审批;
(六)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七)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防、地震、气象、房管等事项的审批。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按规定向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保税港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