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保税港区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保税港区的治安、消防、港航等事项,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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