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保税港区总体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二)制定保税港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四)管理保税港区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和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根据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土地、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外汇管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工作;
(七)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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