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海岸新区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西海岸新区全面健康发展。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中央驻鲁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中央驻鲁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