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坚持保护与教育、预防与矫治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