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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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
第二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综合治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四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
第六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者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治观念,养成良好品...
第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状况...
第十一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法律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第十二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品德和社...
第十三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而拒绝履行。
未成年人的继父...
第十四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者放任其离家...
第十五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告知所在地...
第十六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十七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
第十八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育资源配置、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
第十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对学校的年度考核,定期...
第二十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设法治知识课程,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不断增强...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法律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其应对性侵害、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行...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资质的心理辅导教师,设立心理辅导室,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定期...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正确认识、使用互联网,拒绝不良的网络游戏和网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得歧视,不...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开除或者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
非义务教育阶段...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鼓励、支持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整合资源,充分利用法治教育基地、模拟法庭等形式...
第三十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三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播出或...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举办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文化馆、图书...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预警、处理、心理干预等预防处置机制,避免校园欺凌、...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受助...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发现未成年人旷课、夜不归宿或者流落街头、车站、码头、机场等...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学校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对不在学、未就业的未成年人和农村...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七条 旅馆接待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售、出租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渲染暴力...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通过职业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管教无效,在原学校无法继...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二条 专门学校或者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思想...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团体、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告知其...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别管理。
对依法接受社区戒...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五条 鼓励心理咨询机构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志愿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
鼓...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给予处分前,应当向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特点,做好教育、感化、挽救等工...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特点和规律,并...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备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对未成年...
第五十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条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一条 拘留所、看守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机构,应当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情况以及生理、心理特点,对其制定监管、教...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六条 出版、发行、放映、演出、出售、出租、制作、发布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邪教、...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经营单位依...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主管机...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