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学校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对不在学、未就业的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跟踪教育管理机制,预防和制止其实施不良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资料,邀请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热心未成年人教育的人员,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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